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陳坤 相對人 楊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三九○五九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其他原因而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9059號,業經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執行事件標的一旦執行,勢難恢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9059號執行卷宗及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屬實,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無法受償之損害,另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暨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情的繁簡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民事案件第
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約為3年6月等情,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執行延宕期間之損害金額,從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利息損失約為26萬2,500元【計算式如下:1,500,000×5%×3.5=262,500】,爰准許聲請人於供擔保26萬2,500元後,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案件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