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即 原 告  仲志凱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還
遊戲帳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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