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56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張勝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發生於新北市○○區○○○路○路與新生路
口、且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前開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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