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原告 簡士欽
訴訟代理人 游光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河谷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忠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