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正所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國正因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0年度嘉簡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39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918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109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36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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