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建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建華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6年4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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