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苹汝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