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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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5號再審原告 陳潘阿醜
陳瑞鴻 陳瑞乾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思卉 再審原告 陳麗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鄧碧惠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9,743元(同被告鄧碧惠原上訴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茲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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