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黃菊梅 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