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屏東緯城金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冠忠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 景龍杭 上列被告景龍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