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55號原告 謝東峻 兼法定代理 謝進棋 人原告謝進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被告 江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