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弄17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認罪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95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