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83號原告 楊昌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8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