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67號上訴人致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原炎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67號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