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榮
張緯宸 (原名 張岱軒 )
一、債務人張家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家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緯宸(原名張岱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