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30號抗告人 鄭佳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0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少淵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3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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