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1號抗告人 鄭佳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0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少淵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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