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柏亮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8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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