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芸 債務人 陳莕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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