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
5月、106年4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7年10月1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
3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9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7年1月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其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