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7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汪執之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綵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0│1│100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0│1│100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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