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博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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