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陶義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宇恩
羅心怡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住○○市○○區○○○街00號居台南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