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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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63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釋明請求利息為何(聲請狀載為20%與契約暨約定書所載18.25%不同)?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