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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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楊文昇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視同上訴人 孫建成 被上訴人磐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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