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陳報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陳報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附件一: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如支出水電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等)。
㈡、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等】。
㈢、受扶養親屬 陳正印 、陳 段碧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附有參與協商債權人銀行用印及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附件二:
㈠、聲請人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㈡、聲請人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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