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倫鋼鐵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倫鋼鐵材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玖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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