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5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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