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鍾亞瑩 被告 韓伯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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