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陳梓豪 被告 吳政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2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祥紋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