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又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又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又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溫文信、李志誠、 呂明芳呂順宏 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顏宗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