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 周複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葉政雄 債務人 簡惠美 債務人 葉薰蔓葉松興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薰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松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政雄,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葉政雄、簡惠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1│葉政雄│30,087│自103年2月1│5.536%│自103年3月2日起至│││葉薰蔓││日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2│葉政雄│60,706│自103年2月1│2.83%│自103年3月2日起至│││簡惠美││日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