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珮瑗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洪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一年三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