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預付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涵曦 上列聲請人因與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9號、第22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