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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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7號抗告人 葉敏慧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抗告人葉敏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