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91號抗告人 邱博 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邱博向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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