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668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貳拾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7年03月14日起至100年03月14日止分36期,按其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份本息外,尚欠本金132216元正迄今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檢附該放款借據影本
乙份,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6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1.5│││120000││3月14日起│4月14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98年04月│││││││1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51)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51)加二│││││││成計息│├──┼───┼─────┼──────┼──────┼───────┤│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1.5│││12216││5月14日起│6月14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98年06月│││││││1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二│││││││成計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000││5月15日起││內者,按全國農│││元││││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51)加一成;│││││││逾期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216││6月15日起││內者,按全國農│││元││││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