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17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
6日出生,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
家事庭法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