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
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減縮為324,000元
,後又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其利息,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曾部倫
              法 官范智達
              法 官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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