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而未成立,而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計達新台幣(下同)3,735,236元,惟聲請人目前無業而無收入,已不能清償債務,而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之目的,依其立法意旨乃在於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違反法院為判斷其是否開始清算程序所課之以報告義務,即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故債務人之消費者欲以上開條例為其所負義務之調整者,自應先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而盡調查之報告說明義務,以避免其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如否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最大誠意而無須加以保護。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業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於民國98年2月9日業經該公司通知協商不成立,而其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計達3,735,236元,然其僅有名下之房屋兩筆、土地兩筆,且現亦無業而不能清償債務等語為本件清算之聲請,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卷第95頁)、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
三、惟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自94年8月2日由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任何勞保紀錄,且95、96年度亦無任何所得紀錄,此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75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70、71頁)可參;而聲請人竟於95年9月4日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新台幣2,400,000元以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78好7樓之1,並每月付款13,125元,迄至97年8月11日止始未繼續繳納,此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聲請人上開房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繳款紀錄(本院卷第183至189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亦於95年8月25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貸900,000元以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9之5號,並每月付款4,834元,迄至97年10月13日止始未繼續繳納,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暨所附聲請人繳款紀錄(本院卷第190至196頁)、該房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第76至78頁)附卷可稽。則聲請人目前既僅29歲,正值壯年,95、96年間迄今均無任何工作收入,卻於95年間購入房屋兩筆,且均按月繳納房貸至97年10月,是本院就聲請人所陳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收入等項存有疑義,業於98年3月24日發函通知其限期釋明「㈠聲請人歷來之工作經歷?㈡聲請人自95年迄今均無工作,如何繳納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房貸,繳納房貸之金額從何而來?㈢聲請人之身體狀況為何?身高、體重若干?有無特殊疾病?㈣聲請人自95年迄今均無工作收入,如何支應生活所需支出?」等情(本院卷第119頁)以憑辦理,惟聲請人於同年4月6日、4月14日僅具狀陳報:其身高
165公分,體重75公斤,無特殊疾病,一直努力尋找工作,惟僅高職肄業,求職屢屢碰壁,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均由親友接濟等語(本院卷第135、152頁),而僅泛引法院准予清算裁定意旨等為空洞之陳述,就本院所責令之說明事項則無任何補正,是本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聲請人是否應開始清算程序既已定期令之報告財產狀況及為說明,其自應依此檢具相關書證而善為釋明始符法律課予之誠實說明義務,今聲請人既未於期限內妥為說明,依上開說明,應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本院依法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