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章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蔡章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聲請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有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是聲請人逕行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