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羿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41227元及專案補貼款$97939元共計新臺幣$13916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