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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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王羽涵王淑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0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編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780元│95年8月10日│18││├──┼───────┼────────┼────┼────┤│002│780元│95年9月10日│18││├──┼───────┼────────┼────┼────┤│003│780元│95年10月10日│18││├──┼───────┼────────┼────┼────┤│004│780元│95年11月10日│18││├──┼───────┼────────┼────┼────┤│005│780元│95年12月10日│18││├──┼───────┼────────┼────┼────┤│006│780元│96年1月10日│18││├──┼───────┼────────┼────┼────┤│007│780元│96年2月10日│18││├──┼───────┼────────┼────┼────┤│008│780元│96年3月10日│18││├──┼───────┼────────┼────┼────┤│009│780元│96年4月10日│18││├──┼───────┼────────┼────┼────┤│010│780元│96年5月10日│18││├──┼───────┼────────┼────┼────┤│011│780元│96年6月10日│18││├──┼───────┼────────┼────┼────┤│012│780元│96年7月10日│18││├──┼───────┼────────┼────┼────┤│013│780元│96年8月10日│18││├──┼───────┼────────┼────┼────┤│014│780元│96年9月10日│18││├──┼───────┼────────┼────┼────┤│015│780元│96年10月10日│18││├──┼───────┼────────┼────┼────┤│016│780元│96年11月10日│18││├──┼───────┼────────┼────┼────┤│017│780元│96年12月10日│18││├──┼───────┼────────┼────┼────┤│018│780元│97年1月10日│18││├──┼───────┼────────┼────┼────┤│019│780元│97年2月10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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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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