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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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育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