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聲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 柯寧琴 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7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77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已准許聲請人就本件訴訟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之扶助(全部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檢附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民國113年8月5日法扶總字第1130001532號函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王俊雄法官鍾啟煒法官林秀圓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