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