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4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訴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複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參加人丙○○
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
蕭介生 律師 牛湄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3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甲○○、戊○○訴請確認被上訴人對於祭祀公業 周元榮 、周元榮 公榮文公 、周元榮公、 周榮文 」(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以上訴人甲○○、戊○○確具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身分為前提,否則就本件訴訟即無確認利益。查:上訴人甲○○並非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有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3號民事判決影本可稽,惟前開判決尚未確定,揆諸首開說明,前開訴訟之判決結果確實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於該訴訟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