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劉孟蓉 訴訟代理人 張善如 被告蓋特大樓管理委員會 李麗琴
迎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孟蓉係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頁),惟本案尚無原告劉孟蓉所指被告所涉犯背信案件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受理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5、37頁),復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原告,原告於電話中亦表示本件並沒有對被告等人提起任何刑事案件,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41頁),是原告於101年9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佳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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