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 魏詩珍 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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