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柏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定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洪遠亮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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